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舆论监督与名誉侵权

2000-04-23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田浩

 1998年1月13日,由光明日报社主办的《生活时报》,刊登了一条题为《绕远道收红包这辆救护车胆儿不小急救中心负责人表示要严查此事》的新闻报道。

文章说,1997年12月26日凌晨,居住于北京崇文区兴隆街的江银春与妻子突发急病,自我判断可能是食物中毒,立刻拨打“120”向北京市急救中心求救。半小时后,急救车到达。

江银春说,救护车内的医生最初未能尽职在病人身边护理。我家附近就有几家大医院,可救护车却舍近求远将我们从市内拉到郊区医院,并称这家医院专治食物中毒,后得知此医院非“专治食物中毒的医院”。还接受我们500元钱,违背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。

1月27日,《生活时报》又刊发了有关此事的后续性报道,题为“本报报道有下文,渎职医生停职检查”。已被停职检查的医生对媒体的两篇报道有异议,遂将光明日报社推上被告席。

原告诉称:《生活时报》不实的报道,致使原告名誉受到极大的损害。原告的单位责令原告停职检查,并停发了工资。故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,并赔偿精神损失9万元、经济损失13440元。

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:原告作为医务工作者,应该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。但同时,其言行亦应受到社会的广泛监督。法律规定,新闻单位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批评、评论,内容基本属实,没有侮辱内容的,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。《生活时报》刊登的《绕》文及后续报道中,关于“绕远道”内容基本属实。关于“收红包”及“最初未在病人身边护理”问题,因系江某提供,且报道中客观地叙述了江某投诉的内容,故该事实由提供新闻材料者负责。

因此光明日报社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,驳回原告要求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,提出上诉。2月28日终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(《人民政协报》4.17田浩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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